浙江省政府出台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度发布日期:2008年2月20日 来源:浙江省植物保护检疫局 作者:
为了切实做好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防控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05号),进一步落实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防控工作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防控工作的职责。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同时,具体明确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职责。
《通知》明确了具体的失职、渎职情形。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发生或在国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同时,要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
『打印』『关闭』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