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农药生产者申请农药正式登记,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结果。示范试验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部门承担。”近年来,随着农业部加强对农药正式登记工作的管理,要求进行农药正式登记田间示范试验的农药企业数量迅速增加。为了规范相关行为,做好农药正式登记示范试验这一全新的工作,我中心于2006年7月6日,以农技植保〔2006〕37号文下发了《关于规范农药正式登记示范试验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全国农药正式登记示范试验备案、国外农药企业正式登记示范试验的接收和跨省示范试验的协调工作。省级植保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属地内农药正式登记示范试验的接收、安排和承试单位的协调工作。”因部分农药企业不了解这一情况,近来还经常到我中心申请农药正式登记示范试验。为此,现将农技植保〔2006〕37号文件在网上公布,以便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
关于规范农药正式登记示范试验工作的通知
农技植保〔200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保植检站(农技中心、农技推广站):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农药生产者申请农药正式登记,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结果。示范试验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部门承担。”近年来,农药企业要求省级植保技术推广部门进行农药正式登记田间示范试验的数量迅速增加。为规范相关行为,做好农药正式登记示范试验这一全新的工作,为农药正式登记评审提供科学、公正的试验报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全国农药正式登记示范试验备案、国外农药企业正式登记示范试验的接收和跨省示范试验的协调工作。
(二)省级植保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属地内农药正式登记示范试验的接收、安排和承试单位的协调工作。
二、工作程序
省级植保技术推广部门在接到农药企业提出的农药正式登记示范试验要求后,按下列工作程序开展试验安排并组织实施:
(一)查验资料
查验的资料应包括:
1.农药正式登记示范试验登记表(附件1);
2.该产品的农药临时登记证;
3.该农药企业的法人证明。
(二)签定协议
经查验,农药企业提交的资料完全符合要求后,与农药企业签定农药正式登记示范试验协议书(格式见附件2)。
(三)制定方案
按照试验协议要求,与农药企业协商后,共同制定试验方案。
(四)组织实施
1.督促农药企业按协议要求向指定试验地点按时提供试验样品。
2.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进行试验,并督导试验人员本着科学求实的精神,认真负责地进行试验。
3.试验结束后,及时向企业提交书面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3)。
(五)文件备案
省级植保技术推广部门应将农药正式登记示范试验登记表、试验报告副件统一报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药械处备案。
三、试验收费
省级植保技术推广部门在确定承担农药正式登记示范试验后,要本着服务第一、按劳取酬的原则,参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的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452号),收取一定的试验费。严禁超标准收费或乱收费。
四、其他事项
(一)开展农药正式登记示范试验是《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赋予省级植保技术推广部门的职能,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管理,规范试验行为,提高工作水平,确保试验数据准确。有条件的可在辖区内选择不同作物种植区,建立农药正式登记示范试验基点,固定试验技术人员。我中心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培训和考核,并向考核合格者发农药正式登记示范试验技术人员证书。
(二)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农药正式登记示范试验需在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进行,目的就是通过大面积示范试验来验证小区试验所得到的结果,了解在与农业生产实际相近的情况下农药的使用效果、对环境以及非靶标生物的影响,为农药正式登记评审提供科学依据。应在组织好本省试验的同时,加强与其他试验地的省级植保技术推广部门沟通,尽量减少收费不一致和试验的误差等。应确保示范试验累计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特殊情况可酌情调整。
(三)试验过程中,如发生药害、减产等事故,应协助做好试验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确因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企业提供使用技术原因造成试验损失的,应按照试验合同相关条款,督促农药企业尽快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二○○六年七月六日